林周縣人民政府
一、《林周縣政府采購暫行管理辦法》
1.制定的依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第87號)《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方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第74號)《西藏自治區財政廳關于轉發<政府采購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藏財采辦〔2015〕8號)《西藏自治區財政廳關于印發<西藏自治區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藏財采辦〔2018〕31號)《西藏自治區財政廳關于印發<西藏自治區2020年度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及采購限額標準>的通知》(藏財采辦〔2020〕20號)等文件。
2.框架內容。《辦法》分為9章44條。第一章總則;第二章政府采購當事人;第三章政府采購方式;第四章政府采購程序;第五章采購合同;第六章履約驗收;第七章監督檢查;第八章法律責任;第九章附則。
3.適用范圍。納入林周縣財政預算管理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組織,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內的或者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
4.采購方式。(1)公開招標;(2)邀請招標;(3)競爭性談判;(4)單一來源采購;(5)詢價;(6)競爭性磋商;(7)國務院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認定的其他采購方式。其中公開招標應作為政府采購的主要采購方式。
5.采購限額標準。
(1)單項采購金額在15萬元(含15萬元)以上的貨物實行政府集中采購。
(2)單項采購金額在50萬元(含50萬元)以上的服務及裝飾裝修實行政府集中采購。
(3)單項或批量采購金額在100萬元(含100萬元)以上貨物、服務項目,應當采取公開招標方式采購(除涉密項目)
6.主要特點。《辦法》的形成,經歷組織起草、征求縣直單位、鄉(鎮)意見、合法性審查和反復修改完善等過程。
二、《林周縣政府采購履約驗收管理辦法》
1.制定的依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西藏自治區政府采購履約驗收管理辦法》等文件。
2.框架內容。《辦法》分為5章28條。第一章總則;第二章履約驗收相關主體及職責;第三章項目驗收程序;第四章監督檢查;第五章責任追究。
3.適用范圍。林周縣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以下統稱“采購人”)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集中采購目錄以內或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項目的履約驗收管理工作
4.主要特點。《辦法》的形成,經歷組織起草、征求縣直單位、鄉(鎮)意見、合法性審查和反復修改完善等過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