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周縣人民政府
第一條 為規范政府法律顧問工作,實現決策科學化、民主化、法治化,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根據國務院《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和《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法律顧問工作規則》的規定,結合拉薩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適用于拉薩市政府法律顧問(以下簡稱市政府法律顧問)的遴選、聘任、考核和管理等工作。
第三條 市政府法制機構具體負責并組織實施政府法律顧問工作。
第四條 擔任政府法律顧問應當符合下列一般性條件:
(一)忠于憲法、遵守法律,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維護祖國統一和民族團結,反對分裂;
(二)受過系統法學教育,具有勝任法律顧問工作的法學知識;
(三)熱心服務于法律事務、社會公共事務;
(四)熟悉西藏區情,拉薩市情;
(五)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執業紀律和敬業精神。
第五條 擔任政府法律顧問的政府法制機構人員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普通高等院校法學專業本科及以上學歷,長期從事政府法制工作;
(二)具有豐富工作經驗,擔任科級及以上職務;
(三)未受過紀律處分、行政處分。
第六條 擔任政府法律顧問的專家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普通高等院校法學專業本科及以上學歷和副教授(副研究員)以上職稱;
(二)具有一定的專業影響力和代表性;
(三)未受過紀律處分、行政處分;
(四)有相關專業經驗。
第七條 擔任市政府法律顧問的律師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應當具有國家C類及以上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執業8年以上,專業能力較強;
(二)未受過紀律處分或者近三年未受過律師協會行業處分;
(三)所在律師事務所近三年未受過司法部門行政處罰或者律師協會行業處分。
第八條 政府法律顧問的遴選、聘任應遵循公開、公正、公平、擇優原則。
第九條 政府法律顧問以政府法制機構人員為主體,吸收專家和律師參加,其中法制機構人員占50%左右,專家和律師各占25%左右。
第十條 市政府法制機構建立法律顧問人才庫,從政府法律顧問人才庫中擬定政府法律顧問人選報市人民政府審定。法律顧問人才庫實行動態管理,入庫人員每年需適當向拉薩市人民政府提供志愿法律服務。
市人民政府決定聘任的人員,頒發聘書。市政府法律顧問聘任期限為1年,可連聘連任。
市直各部門、各縣(區)聘任的法律顧問應當從政府法律顧問人才庫中選定。
第十一條 市政府法律顧問具體承擔下列職責:
(一)為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提供法律咨詢意見或者進行法律論證;
(二)對涉及社會穩定重要事項、重大突發事件處置提供法律咨詢意見;
(三)對市政府在對外交往和重大經濟項目談判中涉及的重要法律問題提供法律咨詢、論證意見;
(四)協助草擬、審核以市政府或者辦公室名義簽訂的合同、協議以及其他有關法律事務文書;
(五)協助市政府辦理合同、訴訟、仲裁和其他非訴法律事務;
(六)對本市制定政府規章、重要規范性文件提供咨詢、審查意見、提出修改或者廢止意見建議;
(七)應邀參與市政府行政執法監督活動,并對行政執法監督工作提出意見建議;
(八)參與研究市政府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工作,并提出完善制度和解決問題的意見建議;
(九)參與市政府重大復雜行政復議案件、疑難信訪案件的研究討論;
(十)承擔市人民政府委托或者交辦的其他法律事務。
第十二條 市政府法律顧問應當堅持以事前防范、引導和事中監督、控制法律風險為主,事后法律補救為輔的原則,嚴格按照政府委托權限履行職責。
第十三條 市政府法律顧問享有下列權利:
(一)應邀參加或者列席市政府及其相關部門的有關會議;
(二)閱讀、摘錄、復制市政府有關文件和公共信息資料,涉及保密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辦理;
(三)獨立發表法律意見,不受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干涉;
(四)根據工作需要,進行現場調研;
(五)有正當理由可以申請提前解聘,解聘程序可在每期法律顧問合同中進行規定;
(六)開展市法律顧問工作所享有的其他權利。
第十四條 市政府法律顧問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保密制度,保守在辦理政府法律事務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并不得泄露依法不可對外公開的其他信息;
(二)遵守市政府法律顧問工作規則,按時完成委托或者交辦的法律事務,維護政府合法權益和聲譽,不得妄議政府重大決策事項;
(三)不得以市政府法律顧問的名義或者利用其便利條件,為本人或者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
(四)知曉承辦的法律事務與本人存在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履行職責的,應當自行回避;
(五)不得在拉薩市人民政府為當事人的訴訟、復議案件中作為另一方當事人的代理人;
(六)不得從事與法律顧問身份不符的活動;
(七)應當履行的其他義務。
第十五條 市政府法律顧問的工作方式主要為會議工作制和委托辦事制,具體通過調研論證、參加有關會議、個別咨詢、委托代辦、參與訴訟、提供法律意見等形式提供法律服務。
第十六條 市政府法律顧問承辦市政府委托、交辦的法律事務,由市政府法制機構召集市政府法律顧問進行研究或者委托政府法律顧問進行研究,在綜合分析其提出意見的基礎上向市政府報送。
根據工作需要,市政府有關會議可以邀請市政府法律顧問列席,聽取其意見建議。
第十七條 市政府法律顧問承辦市政府委托、交辦的法律事務,如需調查、取證的,憑市政府法制機構出具的證明調查、取證,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協助配合。
第十八條 市政府法律顧問出具法律意見書的,應當簽署承辦人姓名,并對文件的合法性實行終身負責制。
律師身份的市政府法律顧問應當加蓋其所在律師事務所公章,并對其出具的法律意見和提供的其他法律服務合法性負責。
第十九條 涉及市政府的行政訴訟、仲裁案件,可以委托市政府法律顧問隨同政府行政工作人員或者政府法制機構人員出庭應訴。非單位工作人員出庭應訴的,需委托律師。
第二十條 建立政府法律顧問年度考核機制。市政府法律顧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考核為不合格。
(一)不遵守本規則規定義務的;
(二)年度內2次以上不按要求期限提供書面法律意見或者提供的法律意見出現2次以上專業錯誤的;
(三)年度內無正當理由2次以上不能及時處置交辦的顧問業務的;
(四)其他不能正常履行顧問職責的。
第二十一條 政府法律顧問在聘任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因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或者職業道德、執業紀律、 行業規范被追究刑事責任、受到黨紀政紀處分或者被剝奪法律職 業資格、專業資格、專業職稱的;
(二)違反保密規定,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 以及依法不可對外公開的其他信息的;
(三)履行職責過程中存在重大失誤的;
(四)損害政府的合法權益和聲譽的;
(五)以市政府法律顧問的名義或者利用其便利條件,為本 人或者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六)應當回避而未回避的;
(七)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八)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情形的。
第二十二條 政府法制機構應當建立政府法律顧問工作檔案,并將履職情況記入工作檔案,作為解聘、續聘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三條 政府法律顧問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或者職業道德、職業紀律、行業規范被處罰、處分的,法律顧問所在單位應當及時將有關情況通報市政府法制機構。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發現政府法律顧問違反本規則相關規定的,可以向市政府法制機構投訴、舉報。
第二十四條 政府法律顧問在聘用期間,違反本規則規定,造成政府重大經濟損失或者影響社會穩定的,應當依法承擔責任。
市政府法律顧問在聘用期間,以市政府法律顧問名義履行職責過程中,獲悉的商業秘密、個人隱私以及不能對外公開的信息等泄露,應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第二十五條 擔任政府法律顧問的專家、律師費用以年度為單位進行支付,具體的數額在每期法律顧問合同簽訂時約定于合同中。
第二十六條 市政府法制機構應當加強對政府法律顧問工作的指導。
各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政府法律顧問制度,市直各部門應當根據自身實際積極創造條件,逐步建立政府法律顧問制度。
第二十七條 各縣(區)人民政府和市直各部門的法律顧問工作規則可以參照本規則制定。
第二十八條 本規則自2018年7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