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周縣人民政府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和加強林周縣行政事業單位固定資產管理,合理配置固定資產,提高固定資產使用效益,保障行政事業單位履行職能,根據《中央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辦法》(財資〔2021〕127號)、《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條例》(國務院第738號)、《政府會計制度》《行政事業單位財務規則》《政府會計準則第3號-固定資產》《西藏自治區本級行政事業單位通用資產配備使用管理辦法(試行)》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固定資產管理實行財政統籌管理,部門自行管理,各部門主要領導負責制。
第三條 各部門應配備一名資產管理人員對本部門資產具體情況進行管理。部門領導人離職或調崗,需對其單位的資產進行清查,并向下任領導辦理資產手續交接。
第四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列為固定資產。
(一)使用年限超過 1 年(不含 1 年)、單位價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專用設備單位價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質形態的資產。
(二)單位價值雖未達到規定標準,但是使用年限超過 1 年(不含 1 年)的大批同類物資,如圖書、家具、用具、裝具等,應當確認為固定資產。
第五條 固定資產分類:土地、房屋及構筑物,專用設備,通用設備,文物和陳列品,圖書、檔案,家具、用具、裝具及動植物等。
第二章 管理機構及其職責
第六條 財政部門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固定資產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負責固定資產登記、核算入賬;
(三)及時將固定資產錄入到財政資產信息管理系統;
(四)定期與資產使用部門對實物資產進行盤點對賬,做到賬賬相符,賬實相符。
(五)負責資產清查、統計報告和資產評估等工作。
(六)負責指導和監督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固定資產管理工作。
(七)向縣人大、縣政府和上級財政部門報告固定資產管理工作。
第七條 固定資產使用部門的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固定資產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負責本部門資產配置、驗收入庫、維修保養等日常工作;
(三)配合財政局對本部門使用的固定資產進行清查;
(四)負責辦理本單位資產配置、產權登記、統計報告和日常監督檢查工作;
第三章 固定資產配置
第八條 各部門、各單位要真正落實“過緊日子”要求,在摸清固定資產存量基礎上,合理提出配置需求,財政部門需嚴格把關,從嚴控制。
第九條 固定資產配置能通過調撥、整合等方式解決的,不得重新購置、建設、租用。購置、建設、租用固定資產的,應當嚴格執行政府采購等法律法規,并做好政府采購等履約驗收與固定資產入賬的銜接。
第十條 嚴格按規定標準配置固定資產,沒有配置標準的,結合本單位履職需要和事業發展需求,厲行節約,合理配備。固定資產原則上不得一邊出租出借、一邊新增配置。
第十一條 嚴格執行《西藏自治區行政事業單位通用資產配備使用管理辦法(試行)》(藏財資字〔2014〕7號)文件中的通用資產配備使用標準(附件1)和通用資產編制管理(附件2)。
第十二條 通用資產的配置程序
(一)審核通用資產存量情況,核實本單位資產配置需求,匯總編制年度資產購置計劃,經單位領導審核同意后,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
(二)資產購置計劃應結合下一年度擬處置資產、預計接受捐贈資產和人員增減變化情況等進行編制,列明所需資產的品目、數量、規格參數、適用標準和經費測算等情況。
(三)財政部門根據單位資產存量狀況進行審批,并確定是否使用財政資金作為配置通用資產的資金來源。
(四)經財政部門審批同意并使用財政資金的資產購置。
(五)配置的通用資產屬于政府采購商品目錄及符合采購限額標準的,均實行政府采購。
(六)應當對購置的資產進行驗收、登記,及時進行賬務處理,并在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信息系統中登記相關信息。
第十三條 行政事業單位固定資產配置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現有資產無法滿足行政事業單位履行職能的需要;
(二)難以與其他單位共享、共用相關資產;
第十四條 行政事業單位向財政部門申請用財政性資金購置規定限額以上資產的(包括行政事業單位申請用財政性資金舉辦大型會議、活動需要進行的購置),除國家另有規定外,按照下列程序報批:
(一)年度部門預算編制前,縣各行政事業單位審核本單位資產存量,提出下一年度擬購置資產的品目、數量,測算經費額度,根據行政事業單位資產存量狀況和有關資產配置標準,審核、匯總行政事業單位資產購置計劃,報財政部門審批;
(二)財政部門根據審核意見,對資產購置計劃進行審批;
(三)經財政部門批準的資產購置計劃,各單位應當列入年度部門預算,并在上報年度部門預算時附送批復文件等相關材料,作為財政部門批復部門預算的依據。
第十五條 各單位向主管部門或者其他部門申請項目經費的,有關部門在下達經費前,應當將所涉及的規定限額以上的資產購置事項報財政部門批準。
第十六條 各單位購置納入政府采購范圍的資產,按照《林周縣政府采購暫行管理辦法》有關政府采購的規定執行。
第四章 固定資產日常管理
第十七條 固定資產日常管理貫穿于固定資產的申請購置、日常使用、維修(護)、報廢等全過程,應當做到“購置手續完備、保管責任到人、處置依法合規”。
第十八條 各單位應當建立固定資產管理。政府采購及自行采購的固定資產收到貨物后,應該對其驗收,填寫《行政事業單位固定資產入賬單》(附件3)。
第十九條 固定資產無償調撥資產時,調撥單位與資產接收單位應填寫《行政事業單位固定資產無償調撥申請表》(附件4),調撥單應注明固定資產編號、名稱、廠家、規格參數、資產原值、累計折舊、資產凈值、房屋面積地點等信息,并由調撥單位、接收單位及縣財政部門簽字確認后,在財政資產信息管理系統進行調撥處理。
第二十條 由各單位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單位應取得建設工程的所有資料留檔,待固定資產完工交付使用時,根據審計、財政部門審定的財務竣工決算報告金額進行登記入賬。
除建設單位自行留用外,需移交至資產使用單位的,需填寫《行政事業單位固定資產移交單》(附件5),連同相關的工程建設資料的副本一起附送給資產使用單位。資產使用單位根據移交表注明的信息入賬。如存在尚未完成竣工決算的,可按該項工程的賬面所有支出合計數入賬,或按暫估值暫行入賬,待取得相關決算資料時,再進行調整。
第二十一條 接受捐贈取得固定資產時,其成本根據《政府會計準則3號-固定資產》的相關規定進行賬務處理,并填寫《行政事業單位固定資產入賬單》進行入賬。
第二十二條 固定資產的使用,要嚴格按照使用說明進行操作,因使用操作不當造成的資產損壞,追究其使用人責任。因質量存在問題的固定資產,應及時與供應商聯系進行維保或更換。
第二十三條 固定資產卡片管理,要做到有物必登、登記到人、一物一卡、不重不漏。對于權證手續不全、但長期占有使用并實際控制的固定資產,要建立并登記固定資產卡片;對于租入固定資產,要單獨登記備查,并做好維護和管理。固定資產卡片應當符合規定格式,載明固定資產基本信息、財務信息以及使用信息,并隨資產全生命周期管理動態更新,在行政事業單位固定資產年度報告中如實反映。
第二十四條 要加強固定資產使用管理,行政單位固定資產主要保障機關正常運轉,事業單位固定資產主要支撐事業發展,行政單位和事業單位原則上不得互相占用固定資產,確保固定資產功能與單位職能相匹配。
第二十五條 固定資產出租出借、對外投資時,要嚴格按照規定執行管理、審批程序。
第二十六條 定期對固定資產進行清查盤點,每年至少盤點一次,要全面掌握并真實反映固定資產的數量、價值和使用狀況,確保賬賬相符、賬實相符。盤盈固定資產,按照政府會計準則制度等規定合理確定資產價值,按權限報批后登記入賬。出現固定資產盤虧,要查明原因、及時規范處理。
第二十七條 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固定資產損失追責機制,落實損失賠償責任。對因使用、保管不善等造成的固定資產丟失、損毀等情形,按照規定進行責任認定,由責任人承擔相應責任。
第二十八條 切實做好固定資產產權管理,及時辦理土地、房屋、車輛等固定資產產權證書,資產變動應辦理權證變更登記,避免權屬不清。
第二十九條 加強固定資產績效管理,對固定資產管理人員設置、賬實相符情況、配置效率、使用效果等情況設置具體的績效指標,一年進行一次考核,實施跟蹤問效。
第五章 固定資產報廢及程序
第三十條 固定資產滿足下列條件之一,且不能正常使用的,可以申請更新報廢:
(一)辦公家具已使用10年以上(其中:辦公椅已使用6年以上);辦公用電子設備、其他設備已使用5年以上;空調設備已使用8年以上;辦公樓電梯設備使用20年以上;
(二)規定技術指標無法達到的;
(三)因損壞無法修復或者修復成本較大、無維修價值的。
第三十一條 固定資產未達到使用年限的,原則上不得申請更新報廢。已達到規定使用年限,但尚可使用的固定資產,應當繼續使用,以充分發揮其使用效益。
第三十二條 固定資產報廢審批程序
(一)資產使用單位提出處置請示,填寫《行政事業單位固定資產處置申請表》(附件6)。
(二)財政部門根據資產使用單位提出的處置資料進行核實,提出處置意見,下達批復。
(三)資產使用單位按相關規定對固定資產處置,上繳資產處置收入。
(四)財政部門調整行政事業單位資產信息管理系統數據。
第三十三條 固定資產報廢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文件及《行政事業單位固定資產處置申請表》;
(二)有關部門、專家出具的鑒定文件及處理意見;
(三)因房屋拆除等原因需辦理固定資產核銷手續的,提交相關職能部門的房屋拆除批復文件、建設項目拆建立項文件、雙方簽訂的房屋拆遷補償協議等;
(四)專利、非專利技術、著作權、資源資質等因被其他新技術所代替或者已經超過法律保護的期限、喪失使用價值和轉讓價值的,提供有關技術部門的鑒定材料,或者已經超過法律保護期限的證明文件;
(五)固定資產盤虧、毀損以及非正常損失的,提供情況說明、第三方機構出具的經濟鑒證證明、國家有關技術鑒定部門或者具有技術鑒定資格的第三方機構出具的技術鑒定證明(涉及保險索賠的應當有保險公司理賠情況說明),賠償責任認定說明;
(六)固定資產被盜的,需要提供公安機關出具的結案證明;
(七)因不可抗力因素(自然災害、意外事故)造成固定資產毀損的,需要提供相關部門出具的受災證明、事故處理報告、車輛報損證明、房屋拆除證明等;
(八)其他相關材料。
第三十四條 完成固定資產報廢手續后,報廢的固定資產由指定的物資回收公司統一回收,不得私自處理。
第三十五條 各行政事業單位申請無償調撥固定資產,應當由調出方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文件、固定資產價值憑證及產權證明(如購貨發票或者收據、記賬憑證、資產信息卡、竣工決算報告、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不動產權證、專利證、著作權證、擔保(抵押)憑證、債權或者股權憑證、投資協議等憑據的復印件,下同),以及《行政事業單位固定資產無償調撥申請表》。
(二)因單位撤銷、合并、分立、改制而移交固定資產的,需提供撤銷、合并、分立、改制的批文;
(三)其他相關材料。
第六章 固定資產處置收入
第三十六條 處置收入是指在置換、報廢等處置固定資產過程中獲得的收入,包括轉讓資產收入、置換差價收入、拆遷補償收入、報廢報損殘值變價收入、保險理賠收入、轉讓土地使用權收益、所辦一級企業的清算收入等。
第三十七條 除另有規定外,縣各行政事業單位固定資產處置收入,應當在扣除相關稅金、資產評估費、拍賣傭金等費用后,按照政府非稅收入和國庫集中收繳管理有關規定及時上繳國庫。
第七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是部門編制資產配備計劃、財政審核資產購置預算、審批資產處置事項和財政部門保障固定資產運行維護費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九條 各單位無論運用何種資金購置固定資產,均應嚴格按照本辦法規定執行,不得突破本標準配備固定資產。
第四十條 財政部門、審計部門、巡察部門以及紀檢部門將進一步加大檢查力度,對違反本辦法規定配備資產的,嚴格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由林周縣財政局負責最終解釋。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