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周縣人民政府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安全生產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按照分級管控、分類實施、屬地管理的原則,根據《地方黨政領導干部安全生產責任制規定》《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關于進一步壓實礦山安全監管監察責任切實消除監管盲區的通知》(礦安〔2021〕50號)《關于加強非煤礦山安全生產工作的指導意見》(礦安〔2022〕4號)《西藏自治區安委會辦公室關于印發西藏自治區地下礦山安全生產包保責任制度(試行)的通知》(藏安委辦〔2023〕78號)《中共拉薩市委辦公室關于印發拉薩市安全生產分片包線工作方案的通知》(拉委辦發電〔2023〕25號)《中共拉薩市委作風辦關于印發拉薩市鞏固開展“四聯四包”工作機制深入開展2023年領導干部“下基層大接訪辦實事”活動實施方案的通知》(拉委作風辦發〔2023〕7號)《拉薩市非煤礦山安全生產包保責任制度(試行)》等文件精神,為嚴格落實地方政府領導聯系包保責任,全面加強非煤礦山安全生產和應急管理工作,有效防范化解非煤礦山安全風險,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安全生產包保責任范圍。全縣正常生產、建設和停產停建的非煤礦山(不含已關閉和已納入整頓退出的非煤礦山)。
第三條 實行包保責任制。縣、鄉(鎮)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是本地區非煤礦山安全生產工作第一責任人,實行縣級領導干部非煤礦山安全生產包保責任制。工作崗位調整的應及時變更,防止掛空和制度落實不到位等問題。
第四條 包保責任人職責。
(一)縣、鄉(鎮)政府主要負責人職責
1.對轄區內非煤礦山安全生產負總責,每年至少聽取研究一次非煤礦山安全生產工作,組織貫徹落實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和區黨委政府關于非煤礦山安全生產工作的決策部署。
2.加強應急管理部門隊伍建設,配齊配強應急管理部門領導班子,科學合理核定人員編制,配備采礦相關專業技術人員。
3.建立完善安全風險分級監管機制,防范化解非煤礦山安全風險。
4.建立非煤礦山基本情況公告制度,督促本地區包保責任人落實非煤礦山包保責任。
5.完善應急管理和協調機制,依托大型礦山企業組建專職應急救援隊伍,及時組織修訂非煤礦山應急預案,加強非煤礦山企業與政府有關部門、鄉(鎮)政府應急聯動機制建設。
(二)包保責任人和監管人員職責
監管人員要協助包保責任人切實做好以下工作:
1.每半年至少聽取研究一次非煤礦山安全生產工作,定期組織開展非煤礦山安全生產技術會診,研究制定有針對性的安全風險管控措施,明確落實各項管控措施的責任部門和責任人。
2.嚴格落實分類風險防控職責,對檢查發現存在重大隱患的高風險礦山,在重大隱患消除前應加大監管力度。對停產停工整改礦山,落實巡查責任,督促企業制定整改方案,明確下井人數、整改內容、整改時限及安全技術措施,嚴防邊整改甚至不整改而組織生產建設。對長期停產停工礦山,落實定期巡查責任,并采取加裝視頻監控、電子鎖等“電子封條”、停止或者限制供電、停止供應火工品以及加強現場巡查等綜合管控措施,嚴防明停暗開。對即將關閉退出礦山,明確關閉退出期間安全監管措施,安排專人聯系盯守或者駐礦盯守,嚴禁違規設置“回撤期”“過渡期”,嚴禁違規轉包井下回撤工程,確保緊急狀態下人員安全有序退出。對已關閉退出的礦山,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封堵井口、拆除提升設施,防止死灰復燃,
3.督促相關部門開展日常監管和執法檢查,嚴厲打擊違法違規行為。定期組織開展非煤礦山安全生產檢查、巡查,
4.督促指導氣象、水利、地震、自然資源、生態環境等部門,建立完善預報、預警、預防機制,加強協作聯動,有效防范和應對自然災害引發的事故災難。
5.強化應急保障,配備充足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和物資,及時啟動本轄區非煤礦山應急救援預案,妥善處置非煤礦山突發事件。
6.加快推進非煤礦山安全生產信息化建設,實現所有非煤礦山在線安全監測和視頻監控等系統與自治區、市、縣信息平臺的互聯互通。
第五條 加強信息公告工作。要認真做好非煤礦山基本信息公告工作,每年將非煤礦山名稱、地址、主要負責人、生產狀況、日常安全監管主體、安全生產包保責任人、監管人員等信息,在當地政府有關部門網站或當地主流媒體上公告,主動接受新聞輿論和社會公眾監督。
第六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