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河湖管理和水利工程管理,保障河道行洪安全和生態安全,充分發揮河湖功能和水利工程效益,維護公共利益,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我縣已完成了《林周縣10處堤防管理和保護范圍劃定》工作,現予以公示。通告如下:
一、自通告發布之日起,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河道管理事權劃分,依法加強河道監督管理。劃定的河道管理范圍和保護范圍內土地權屬不變。
二、在河道管理范圍內,禁止下列活動:
(一)爆破、打井、開采砂石、取土、開采地下資源,損毀、破壞水利工程設施等危及水利工程安全的活動;
(二)構建建筑物,傾倒垃圾、廢渣、有毒有害污水和廢棄物,堆放、掩埋污染水體的物體,清洗有毒、污染物的車輛、容器;
(三)毀損堤壩、涵閘、水電站、渠道等水利工程建筑物及水文觀測、通訊、照明、交通等附屬設施;
(四)在江河、湖泊、水庫、運河、渠道內棄置、堆放阻礙行洪和輸水的物體或種植阻礙行洪的林木(防浪林和護堤林除外)及高稈作物;
(五)其他影響水利工程安全或者正常運行的行為。
三、在河道保護范圍內,禁止從事影響水利工程運行和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動。
四、在河道管理范圍內進行下列活動,必須由管轄權的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采砂、取土、淘金、棄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鉆探、挖筑魚塘;存放物料、修建廠房或者其他建筑設施;在河道灘地開采地下資源及進行考古發掘。
五、違反上述規定的將依《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追究當事人的法律責任。
責任編輯:林周縣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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