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河道管理,保障河道行洪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縣實際,現對我縣松盤溝河道管理與保護范圍劃定情況通告如下:
一、自通告發布之日起,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河道管理事權劃分,依法加強河道監督管理。劃定的河道管理范圍和保護范圍內土地權屬不變。
二、在河道管理范圍內,禁止下列活動:
(一)爆破、打井、開采砂石、取土、開采地下資源,損毀、破壞水利工程設施等危及水利工程安全的活動;
(二)構建建筑物,傾倒垃圾、廢渣、有毒有害污水和廢棄物,堆放、掩埋污染水體的物體,清洗有毒、污染物的車輛、容器;
(三)毀損堤壩、涵閘、水電站、渠道等水利工程建筑物及水文觀測、通訊、照明、交通等附屬設施;
(四)在江河、湖泊、水庫、運河、渠道內棄置、堆放阻礙行洪和輸水的物體或種植阻礙行洪的林木(防浪林和護堤林除外)及高稈作物;
(五)其他影響水利工程安全和者正常運行的行為。
三、在河道保護范圍內,禁止從事影響水利工程運行和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動。
四、在河道管理范圍內進行下列活動,必須由管轄權的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采砂、取土、淘金、棄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鉆探、挖筑魚塘;存放物料、修建廠房或者其他建筑設施;在河道灘地開采地下資源及進行考古發掘。
五、違反上述規定的將依《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追究當事人的法律責任。
附件:林周縣松盤溝河道管理與保護范圍劃定成果
林周縣松盤溝河道管理與保護范圍劃定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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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河道名稱 |
縣(市、區) |
管理范圍線 |
保護范圍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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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度(km) |
劃定依據 |
長度(km) |
劃定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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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松盤溝 |
林周縣松盤鄉 |
52.97 |
1)無堤防、無防洪規劃河段,本次管理范圍線劃定采用歷史最高洪水位與岸坡交線作為管理范圍控制線。 2)有堤防且堤防達標河段,采用堤防工程管理與保護范圍邊界線作為河道管理范圍線和保護范圍線。 |
26.44 |
在松盤溝堤防段管理范圍線之外外延10m作為保護范圍控制線。 |
責任編輯:林周縣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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